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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要求对方以一方名义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在判决前已经全部或部分偿还,是否会得到支持?

离婚 2022-08-26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当债务人个人承担,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夫妻离婚前,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双方共同承担。《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各自的清偿份额。
    对于清偿比例不能达成合意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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