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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写的女方能随时探视孩子,由于女方现在在外地男方家人把女方的所有联系方式都拉黑导致女方现在联系不上孩子,这算不算剥夺女方的探视权?

离婚 2022-10-08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我国要想让离婚的一方无法探视孩子,当事人必须证明对方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可以证明的话,可以申请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拒绝对方探望孩子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探望孩子的方式,具体探望孩子的方式可以是将孩子接到自己家来与孩子相处,也可以直接在抚养孩子的一方家里看望孩子,也可以将孩子带出去玩。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对孩子没有不利影响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一般是不可以剥夺的。因为探视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上的,只要关系还存在就无法剥夺。但若探视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的情况,那么就需要中止探望,等中止的情形消失,才可以继续探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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