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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享受过福利分房,另一名原告在国外,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在册10名人员都没有在房屋征收决定前一年内居住过,其中有5人享受过福利分房,为分割动迁款利益,是两人一起作为共同诉讼原告好?还是由一人单独作为原告好?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原告是否会影响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原告的利益?

综合法律 2022-10-17 06: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福利房产权一般属于单位,职工拥有有限产权,在5-10年按一定比例购买后才可领取房产证、获得全部产权。参加福利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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