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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多次,公安分局和派出所不给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刑事辩护 2022-10-18 0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管,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则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够充分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知晓有无立案的方法是:报案人可以到当地公安部门直接查询是否立案,也可以通过报警回执联系警方。然而一般情况下,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 派出所对于报案人的报案事项不立案的,一般是应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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