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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培训机构的,在美团上上传了一张老师搂着获奖学生的合影,工商管理局人员说我们被投诉了涉及虚假宣传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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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办?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投诉方法1:直接到工商部门投诉。2:打12315电话投诉到工商。3:打4000456007 投诉到中国打假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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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布的视频 没经过我同意做了虚假广告怎么办怎么办
您好,可以起诉对方。建议找律师详谈,更有利于了解情况,做进一步的法律分析,以最大程度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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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并没有抢到,但是因为他的虚假宣传我要花更多的钱,这个事情怎么办啊
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虚假宣传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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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品,官网说专为30+打造的抗老水,个体转卖过程中说适合20+使用,算虚假宣传吗
你好,具体要看宣传的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要视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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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卫视长影频道涉嫌须假广告欺骗观众。
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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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了一家网店。有人在市场监管局投诉我们的产品被使用了(永远不会褪色)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们开了一家网店。有人在市场监管局投诉我们的产品被使用了(永远不会褪色)。虚假夸大了产品的宣传,违反了广告法。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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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拼多多买了一个泡脚药包,说我可以怀双胞胎。如果我发现他们卖假药和虚假宣传,我现在该怎么办。
你好,我在拼多多买了一个泡脚药包,说我可以怀双胞胎。如果我发现他们卖假药和虚假宣传,这个药包给我自己的健康带来不适,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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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赠送商品承诺的礼物,是否属于虚假宣传?
没有赠送商品承诺的礼物,是否属于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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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网络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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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房屋“遗赠”给部分子女,法院认定为遗嘱并判决继承
权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涛、陈某鹏负担。事实及理由如下:我与被告陈某涛、陈某鹏系兄弟姐妹关系。我父亲陈某贤于1990年去世,母亲林某霞于1991年11月因死亡注销户口。陈某贤夫妇原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1990年6月1日经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双方均放弃陈某贤上述房产的
继承
权,林某霞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林某霞和我一起生活,由我赡养,1990年8月2日为我亲自书写遗嘱,将上述房产遗留给我由我
继承
,现因
继承
双方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被告陈某涛、陈某鹏辩称,我们不认可原告陈某文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定
继承
办理,遗嘱
继承
人放弃
继承
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赠材料没有任何证明、公证处、村委会都没有证明,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故我们不能承认遗赠材料。法院查明林某霞与陈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长子陈某涛、长女陈某鹏及次子陈某文。陈某贤于1990年去世,林某霞于1991年11月因死亡注销户口。1990年6月1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
继承
人林某霞,被
继承
人陈某贤,查陈某贤于一九九〇年死亡。座落在通县一号院内的东瓦房叁间系陈某贤、林某霞共有,陈某贤生前无遗嘱。根据规定,死者陈某贤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妻林某霞及子女陈某涛、陈某文、陈某鹏共同
继承
,现陈某涛、陈某鹏、陈某文均声明放弃
继承
权,故陈某贤的遗产份额由林某霞
继承
。后林某霞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庭审中,陈某涛、陈某鹏主张应按照法定
继承
分割林某霞的遗产,陈某文则出示林某霞生前自书遗嘱,按照该遗嘱由陈某文
继承
林某霞的遗产,并提交了《遗赠》(载明我通县一号院内的东瓦房三间由陈某文
继承
,林某霞,1990年8月2日)予以证明。陈某鹏、陈某涛对陈某文提交的《遗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对该遗赠是否系林某霞亲笔书写进行笔迹鉴定,但未提交鉴定所需比对样本,并称林某霞只是农村家庭妇女,没有工作。对此,陈某文不予认可,认为林某霞有文化,可以书写自书遗嘱,并提交《求职表》予以证明。陈某涛、陈某鹏主张应以上述求职表中的书写字迹作为比对样本对《遗赠》内容进行笔迹鉴定,陈某文不予认可,称该求职表的内容不知道是谁书写,陈某涛、陈某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求职表内容系林某霞本人书写。另,陈某文主张林某霞生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由其赡养直至去世安葬,陈某鹏、陈某涛从未对林某霞尽过赡养义务,故林某霞将房屋留给其
继承
合情合理。陈某涛则主张其负责赡养陈某贤,陈某文负责赡养林某霞,其对林某霞虽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但也曾按月支付赡养费;陈某鹏称其会定期前往探望。庭审中,陈某涛、陈某鹏认可林某霞生前与陈某文一同生活,诉争房屋的房产证由陈某文保存,陈某文称房产证确由其保管,但已丢失。裁判结果登记在被
继承
人林某霞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某文
继承
,被告陈某涛、陈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文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
开始后,按照法定
继承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第一顺序的法定
继承
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公民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
继承
人的一人或数人
继承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林某霞的遗产
继承
问题。陈某文提交的林某霞所写的《遗赠》有林某霞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陈某文系林某霞的法定
继承
人之一,故该《遗赠》的性质属于遗嘱,陈某涛、陈某鹏虽对《遗赠》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庭审中未能提交有效的比对样本,其主张应以陈某文提交的《求职表》作为比对样本,但因陈某文不予认可,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求职表上的字迹系林某霞本人书写,故法院对其要求以此作为比对样本进行鉴定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对陈某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陈某涛、陈某鹏称陈某文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未做出明确表示应视为放弃遗赠,林某霞的遗产依照法定
继承
办理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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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部分子女占用房屋,其他子女可以主张居住权变现吗
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给付我S号院腾退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的四分之一。事实与理由:我的母亲贾某丽于2004年去世,父亲林某鹏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父母共育有子女四人,长子林某超、次子林某江、三子林某峰及我。林某峰于2020年8月去世,赵某涛为林某峰的配偶,林某旭为林某峰的独生女。父母去世后,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父亲林某鹏去世前给我留有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为防止子女因遗产
继承
发生纠纷,在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立遗嘱将丰台区S号房屋的正房东侧一间,大约15平方米给林某芬
继承
所有。2017年底S号房屋拆迁,我父亲立遗嘱给我的房间也在拆迁范围内,故该间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应由我
继承
所有。现我父母均已去世,父母的遗产应由子女
继承
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因我父亲留有遗嘱,故我应按遗嘱
继承
父亲的遗产。但拆迁事宜我没有参与,现S号房屋的拆迁利益均由赵某涛、林某旭控制,且二人拒绝与我沟通,将S号的拆迁利益据为己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辩称,林某芬称S号北房东侧是林某鹏留给她的,但是林某芬所持遗嘱只有手印没有签字,不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没有日期的遗嘱也无法判断林某鹏当时的精神状态。林某鹏和贾某丽给我家留有遗嘱,写的很清楚百年之后房子给林某峰,遗嘱有见证人也可以作证,林某鹏的退休工资很低,从几十元到几百元,老人也没有什么其他财产遗留。我们三人的份额不需要分开,如果安置房屋里有他人的份额,要求该人支付购买安置房屋的相应费用。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辩称,我们八几年就从S号院搬出去了,家里的很多事情都不清楚,如果有我们的份额,我们就要,没有我们的我们就不要,听从法院判决。林某江辩称,林某芬要求按照遗嘱
继承
,属于谁的份额就归谁所有,我不清楚哪部分属于我,听从法院判决,我认为我享有二老遗产的
继承
权。我家住S号院中的西房两间,也参与了本次拆迁。法院查明林某鹏与贾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由长及幼分别为林某超、林某江、林某峰、林某芬。贾某丽于2004年去世,林某鹏于2018年去世。林某峰于2020去世。林某超于2021年去世。1992年4月,林某鹏作为建房用地人,向政府申请建房用地,其中原有房屋间数为北正房5间,东西配房各2间,申请建房间数北正房5间。2017年12月12日,林某鹏、林某峰、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申请将S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由林某鹏变更为林某峰,T村村民委员会确认S号院的被腾退人由林某鹏变更为林某峰。同日,T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腾退人(甲方),林某峰作为被腾退人(乙方),双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内容包括:乙方被腾退的宅基地位于S号,……应安置人口为5人,分别为被腾退人林某峰,之妻赵某涛,之父林某鹏、之女林某旭、之女婿周某辉,每人优惠购房指标为45㎡,合计225平方米㎡。其中补偿款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所得款总计2855518元。当日,T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D公司作为甲方,林某峰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安置住房认购协议书》,约定林某峰购买位于X号房屋,一居室。一号房屋,三居室。二号房屋,二居室,安置住房共计3套,建筑面积总计270平方米,安置住房总价款1485000元。乙方一次性支付安置住房总价款,乙方应在收到《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腾退所得款之时付清上述安置住房总价款。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表示要求将购房款从本案各方应分得款项中扣除。当日,T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D公司作为甲方,林某峰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安置住房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所购房屋为期房,需自行周转,周转补助费,乙方被安置人口为5人,周转期为自腾退起始月起暂按3年计,共计445500元。一次性期房补助费,乙方所购安置住房3套,其中1套一居室,1套两居室,1套三居室,共计240000元。另查,T村村民委员会发布《安置办法》,内容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定为9500元/㎡,优惠购房指标为销售建筑面积每人45㎡,优惠认购价格统一为5500元/㎡,安置补助费按被腾退人户内认定的被安置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不足户内总优惠购房指标的面积差额部分,按5500元/㎡给予补助。被腾退人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前交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被腾退户按80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整治配合奖。对符合前项规定的被腾退人,每被腾退户按5000元标准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每被腾退户按其被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以15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按认定的被安置人口以每人优惠购房指标45㎡,每月55元/㎡的标准发放补助费。周转期为自腾退起始月起暂按3年计。一次性期房补助费按居室确定为一居室5.5万元,二居室8万元、三居室10.5万元。搬家补助费:40元/㎡(以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准);空调移机费400元/台;电话移机费235元/部;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端;宽带移机费200元/端。安置住房户型及面积一居室约55㎡,二居室约90㎡,三居室约125㎡。庭审中,林某芬提交《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林某鹏,住所北京市丰台区S号,本人头脑清醒,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老伴已去世。特立此遗嘱,给女儿林某芬正房东侧一间,大约15平米,……。”在该份遗嘱中,立遗嘱人签字为空白,按有手印,年月日为空白。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认为林某鹏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但该份遗嘱为打印件,民法典实施后才有打印遗嘱的形式,之前只有代书遗嘱。上面只有手印,但林某鹏生前是大队干部,会写很多字,只有贾某丽是文盲不会写字,遗嘱也没有时间,无法认定真实性。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辩称对遗嘱不知情,没有意见。林某江称当时对遗嘱不知情,后来才知情,认可该份遗嘱。林某芬申请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该份《遗嘱》上的手印是林某鹏所按,打印遗嘱是林某芬拿过来的,遗嘱上的每一句话都给林某鹏解释了,林某鹏神志清楚,一直是林某芬照顾,去世后要把房子留给林某芬。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不认可证人证言,称2017年5月30日有林某鹏的视频,与证人所述精神状态完全不一样。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称没有意见。林某江认可证人证言。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提交《遗嘱》,内容为:“林某鹏、贾某丽有院落一处,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S号。其中,有北房伍间,东房贰间,西房贰间,此房房产属于林某鹏所有。林某鹏的三儿子林某峰及三儿媳赵某涛又于1992年在此房基础上进行了翻建。林某鹏、贾某丽自愿将自己的房产无条件赠与儿子林某峰、赵某涛或者林某鹏、贾某丽百年之后,此房产由、儿子、儿媳,林某峰、赵某涛
继承
,其他子女无权
继承
。当事人签字:林某鹏、贾某丽,执笔人:杜某某、陈某某,见证人:袁某某、张某斌。2004年4月3日。”林某芬不认可该份《遗嘱》,认为贾某丽在立遗嘱后两个月就去世了,林某鹏在立遗嘱时也写不出如此连贯、漂亮的字。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称未听说过遗嘱一事,立遗嘱时也不在现场,也没有听林某鹏说过,不发表意见。林某江认为贾某丽在遗嘱当时已经糊涂了,无行为能力,林某鹏已经百岁,写字不流利了。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申请证人杜某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林某鹏三次找其帮忙代书遗嘱,林某鹏的意思是北房、东房都归林某峰,因为林某峰孝顺,老人的日常生活都是林某峰一家负责,林某鹏口述,贾某丽补充,其按老人口述书写,然后林某鹏问贾某丽遗嘱内容行不行,贾某丽说行。林某鹏的名字为本人书写,贾某丽的名字是林某鹏代笔,贾某丽自己按了手因印。林某芬不认可证人证言。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称不清楚,不发表意见,林某江不认可证人证言。庭审中,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提交《证明》:“今有我村村民林某鹏现住S号,1962年自筹资金建北房五间属砖木结构,72年在此院自筹资金建东西房各两间(砖木结构),1992年春因原有房屋年久失修,自筹资金,在原院翻盖重建,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两间,属砖木结构,房屋产权无争议。林某鹏自愿将房屋赠与三子林某峰,我村同意办理有关手续。特此证明。”该份证明盖有T村委会及乡政府印章。林某芬、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对该份证据未发表意见,林某江称不认可该份证据。庭审中,林某芬自述其1986年结婚,户口迁入W村,系村民。林某江婚后单独立户,一直在S号院西房居住。其一家已经单独参与本次拆迁。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称1982年搬离S号院,林某超另批有宅基地。关于1992年建房,林某超一家称其并未参与,林某芬称林某峰向其借款6000元,并未偿还。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表示不需要将3人的份额分开。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表示不需要将3人份额分开。各方均认可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现房屋租金为6000元。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居住使用,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二十日前给付林某芬居住使用的权利折价款750元、给付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居住使用的权利折价款750元,给付林某江居住使用的权利折价款750元;二、驳回林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被腾退的S号宅基地上1974年建有北房五间,东西配方各两间,1992年翻建北房五间。根据当事人的年龄及居住状况,法院认定东房两间由林某鹏、贾某丽共有,北房四间由林某峰、赵某涛共有。林某芬提交的《遗嘱》中未有林某鹏签字,且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提交的《遗嘱》部分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有代书人出庭作证,涉及林某鹏的部分应为有效,贾某丽未签字,涉及贾某丽的部分应为无效,贾某丽的遗产即S号宅基地上东房两间中归贾某丽所有的部分应按照法定
继承
在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林某江、赵某涛、林某旭、林某芬之间分割。林某峰、赵某涛、林某鹏、林某旭、周某辉作为本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故拆迁所得利益应属5人共同所有。5人各自享有优惠购房指标45㎡,林某鹏未就该部分财产性权利留有遗嘱,其去世后,其享有的此项财产性权利应按照法定
继承
在
继承
人之间进行分割。鉴于各方当事人不具备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条件,为便宜当事人,法院确定由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居住使用,三人给付其余各方当事人居住使用权利的折价款,折价款的金额法院参考各方确认的房屋租金及减发周转补助费的金额酌情确定。房屋所有权补偿款应归林某鹏、贾某丽、林某峰、赵某涛所有,现林某鹏、贾某丽、林某峰已去世,故房屋所有权补偿款归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林某江、赵某涛、林某旭、林某芬共有。综合整治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腾退户发放,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足45㎡的差额部分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助费搬家、搬家补助费与宅基地面积相关,归赵某涛、林某旭所有。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宽带移机费归实际使用人所有,与林某芬、孙某英、林某丹、林某芝对该部分费用不享有权利。林某鹏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对应的购房款已经由林某峰支付,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林某芬、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林某江可分得的房屋所有权补偿款尚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故林某芬、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林某江分割腾退所得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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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法院判决赡养较多子女多分遗产案例
宋某兰与我系姐妹关系。我与二被告系赵某芝与宋某坤之子女。2003年8月1日,母亲赵某芝去世,同年8月9日,我与二被告签署了遗产
继承
协议1份。协议约定,宋某兰放弃一切财产、房产的
继承
。我
继承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宋某鹏
继承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2004年,宋某鹏之妻周某芬以一号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为由将我诉至法院。2004年判决我将一号房屋归还给周某芬,并将一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返还给周某芬。我被迫搬离一号房屋。因此,二号房屋是赵某芝唯一的遗产,一直由宋某鹏独占。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宋某鹏辩称:因赵某芝和宋某坤在去世之前一直都是由我照顾的,如果宋某兰放弃
继承
权,那么,我要求
继承
二号房屋70%的份额。宋某兰辩称:我不同意宋某文的诉讼请求。第一,遗产
继承
协议是无效的。遗产前后为不可分割的主体,三方签订协议是基于均认可两套房产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为和平解决问题,才放弃自己的利益。三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我才决定放弃。根据法院的2004年的民事判决书,一号房屋不属于我父母的财产,该判决导致原告没有取得原
继承
协议中的份额,导致了遗产协议整体无效,三方均不可以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进行适用。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处分了无处分权的财产,协议应为全部无效。第二,即使
继承
协议有效,我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认识以及效果的重大误解,故要求放弃之前的意思表示。我对于父母的遗产范围与法院最后认定的财产范围存有异议。我放弃利益却没有避免纠纷,违背了我签署协议的初衷。我请求撤销遗产
继承
协议及撤销放弃房屋的意思表示。第三,我要求按照法定
继承
处理。法院查明赵某芝与宋某坤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二女一子,即长女宋某兰、次女宋某文,儿子宋某鹏。宋某坤于1997年死亡,赵某芝于2003年死亡。宋某坤、赵某芝均未在生前留有遗嘱,亦未签署过遗赠抚养协议。此外,宋某文及二被告均明确表示赵某芝的父母已经先于赵某芝死亡,宋某坤的父母也已经先于宋某坤死亡,因为年代久远无法提供赵某芝及宋某坤父母的死亡证明,但当庭表示所述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现二号房屋登记在赵某芝的名下。2003年8月9日,宋某文与二被告签署了
继承
协议1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我们姐弟三人经协商,即将父亲宋某坤和母亲赵某芝的遗产
继承
分配如下:大姐宋某兰放弃一切财产、房产的
继承
;二姐宋某文
继承
一号所属房产;弟弟宋某鹏
继承
二号所属房产;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相关一切手续。”庭审中,宋某文与二被告均表示不同意按照该
继承
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宋某文还称该
继承
协议客观上也已经无法履行。2004年,案外人周某芬(系宋某鹏之妻),将宋某文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文搬出一号房屋,归还一号房屋及该房屋的产权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一号房屋系宋某鹏与周某芬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赵某芝的遗产,并于2004年判决宋某文将一号房屋归还给周某芬,并将一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返还给周某芬。该判决生效后,宋某文已经搬离一号房屋。经询问及释明,宋某文及二被告均当庭表示不申请对二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只要求按照份额进行分割。关于二号房屋分割的意见一节,宋某文表示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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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房屋的50%的份额,宋某鹏表示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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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的份额,而宋某兰表示其要求按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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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考虑到宋某鹏照顾宋某坤和赵某芝的情况,同意分给宋某鹏50%的份额,其与宋某文各占25%的份额。此外,宋某文当庭称,根据协议的内容,宋某兰的意思表示,是放弃了权利,宋某兰放弃了她的份额。宋某鹏则称,宋某坤和赵某芝一直是与其生活,由其来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特别是赵某芝患有老年痴呆症,一直由其照顾赵某芝的生活起居,并为老人养老送终,其已经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宋某兰对宋某鹏一直和赵某芝、宋某坤一同生活,对老人照顾较多的事实予以认可。宋某文对宋某鹏与宋某坤、赵某芝一起生活的情况亦予以认可,但称宋某鹏与赵某芝、宋某坤居住的地点距离近,而且赵某芝和宋某坤自己聘请了保姆照顾。裁判结果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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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三十五的份额由原告宋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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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宋某文所有;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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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被告宋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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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宋某鹏所有;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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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十五的份额由被告宋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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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宋某兰所有;四、驳回原告宋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对二号房屋系赵某芝遗产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且向法院提交了二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故依法确认二号房屋系赵某芝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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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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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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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后,按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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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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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当事人均确认赵某芝未留有遗嘱或具有遗嘱性质的意思表示,亦不存在签订遗赠协议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故应当按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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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赵某芝的遗产。关于原告与二被告于2003年8月9日签署的协议效力一节。虽然,原告与二被告在赵某芝死亡后协商签署了遗产分割协议,但该协议中涉及的一号房屋后经人民法院确认不属于赵某芝的遗产,因此事实足以导致原告及宋某兰在签署该协议时的错误认知,进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另,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均当庭表示不同意按照该协议的内容继续履行,故对于二号房屋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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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来进行分割。关于庭审中,宋某兰称虽然其与赵某芝不居住在同一个城市,且不能经常看望赵某芝,但这是因为地域限制,而且会每月给赵某芝汇款,直到赵某芝死亡前的1、2年。宋某鹏对此予以认可,宋某文对此表示不知情。宋某兰及宋某鹏均未就该事实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宋某兰的该项主张无法予以采信。关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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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一节。法律规定:“同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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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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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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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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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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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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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均确认宋某鹏与赵某芝共同生活,照顾赵某芝的生活起居,并养老送终,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另,原告也偶尔会去看望并照看赵某芝。因为宋某兰与赵某芝不在同一城市生活,故不方便照看和看望赵某芝。因此可以确认宋某鹏对赵某芝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对于原告及宋某兰应当分得的份额,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全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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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三十五的份额由原告宋某文
继承
,归宋某文所有;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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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被告宋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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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宋某鹏所有;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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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十五的份额由被告宋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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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宋某兰所有;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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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合同有什么补偿
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通常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3.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则为6到12个月的工资。4.若用人单位不按照这些规定支付补偿,劳动者完全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5.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1)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其中便包括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情况。(2)第四十七条则详细说明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是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二、解除合同通知有效性1.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产生效力。这意味着一旦通知到达对方,合同关系便告解除。2.如果合同另一方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并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3.对于异议期间,有两种确定方式。(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异议期间;(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则规定了三个月的异议期间。如果合同另一方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或者在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情况下,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三、违约是否构成解约条件违约并不总是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定解除的适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对法律中“其他情形”的规定进行从严解释,仅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可适用。1.对于约定解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对待解除事由的约定,不应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2.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时,应综合考虑违约的严重程度、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救等因素。3.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过于轻易地解除合同可能会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成本,并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造成冲击和破坏。对于合同解除的具体规定,你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会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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