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数量、质量;
3、价款或者报酬;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6、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7、最后当事人签名盖章写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