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凤镇工伤索赔律师
中山
工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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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凤镇律师问答
上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摔伤和厂区内摔伤怎么认定工伤,这些情况你了解吗?本文详细解读了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帮助你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快来阅读吧!
#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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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访返校途中遭遇事故是否为工伤
家访返校途中遭遇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本文详细解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阐述了雇佣工伤律师的好处及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了解这些,让你在面对工伤问题时更有保障。
#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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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人员死亡赔偿多少
工地上工人因公去世,其直系亲属可获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赔偿。具体标准和分配方式需参照《民法典》和当地规定,确保家属基本生活和尊重死者。
#工伤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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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人员死亡赔偿多少
工地上工人因公去世,其直系亲属可获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赔偿。具体标准和分配方式需参照《民法典》和当地规定,确保家属基本生活和尊重死者。
#工伤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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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工费怎么算
工伤护工费、医药费报销、住院费用支付,都是工伤保险中的关键问题。护工费按职工生活自理能力程度计算,医药费报销需提交相关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住院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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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九级工伤能陪多少钱,工资六千
您好,具体情况详细说一下
工伤赔偿是多少中山市
你好,请问做鉴定了没有啊
中山市沙溪镇伤残鉴定机构在哪里
你自己上网查询,或委托当地律师查询
在中山工地受伤,休养打老板电话不接我该怎么办、40天负强可以竹走。打老板电话不接我该怎么办
你好,协商不成建议起诉对方维护自身权益Gyc
怎么预约中山大学工伤鉴定中心
你好,你可以按照流程预约的,在粤康码f
如果我是工伤受害者,对方想逃避赔偿离婚怎么办?
责任人逃避工伤赔偿可以协商,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法请求赔偿;工伤保险机构逃避工伤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监督机构举报,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伤残津贴能领多久,工伤鉴定为5.6级
工伤伤残津贴发放时间一般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的次月开始。具体的时间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如江苏省规定,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现场工作时手指断了,如何赔偿?
有没有劳动关系?平时怎样付工资?
广东中山工厂工人有高温补贴吗?
法律分析:企业高温补贴的发放:北京、浙江、江苏等地采用的是“按月发放”模式,规定在6月至8月间,用人单位必须每月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补贴。而上海、重庆、河南等地则多采用的是“按天发放”的模式。 高温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发放目的是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法律依据:根据2012年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 20、 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中山地区工伤生活费和营养费是什么标准?
工伤期间生活费怎么算?工伤职工只有住院期间享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是由所在省市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中山地区工伤生活费和营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工伤期间是有正常工资发放,不会额外支付生活费。如果是高伤残等级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给补助生活护理费。2.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3.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请问中山地区工伤生活费和营养费用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伤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如果确定员工是因公受伤则按照相关条例赔偿员工在受伤期间的住院费,伙食费,护工费,还有补贴费,交通费等等。生活费将按照员工住院天数和每日伙食费来算,因公受伤的员工,公司有义务保障,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和保留员工的基本薪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请问下中山地区工伤生活费和营养费用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伤期间生活费,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可以由工伤保险或者用人单位承担的,非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伤者自行承担的,但是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请问广东省中山市工伤认定伤残九级公司未购买社保如何赔偿?应该支付哪些费用?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
请问广东省中山市工伤认定伤残九级公司没有购买社保怎么赔付?该支付什么费用?
公司如果没有交社保,员工可向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广东省中山市工伤认定伤残九级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障,应该支付哪些费用?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
中山工伤工地工伤九级赔付基数多少,是社保缴费基数还是社评工资
一、工伤等级鉴定9级赔偿标准 1、工伤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要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等级鉴定的标准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 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您好老师,中山这边,工伤十级大概赔偿多少,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工伤 十级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为本人7个月的 工资 。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劳动、 聘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0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0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02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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