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5-10-30 生效时间:1995-10-30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颁布时间:2004-03-17 生效时间:2004-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6-10-17 生效时间:1996-1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5-10-30 生效时间:1995-10-30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颁布时间:2004-03-17 生效时间:2004-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6-10-17 生效时间:199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