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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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之后公司那边基本不管什么,全托管模式,我与一个公司合作开了一个无人外卖店?
消费者在遇到退款问题时,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就是我这边是做水厂的去年跟一家水厂合作包他们的厂在合同期间日常维护中损坏个小件人家现在要告我们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损失的纠纷。在侵权法和合同法中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
开店之后公司那边基本不管什么,全托管模式,我与一个公司合作开了一个无人外卖店?
遇到实体店商家不肯退款找店里经理来协商。 如果找经理理论,还是没有满意的结果,打消费者热线12315,投诉实体店铺,因为消保规则七天可退换货物。也可以保留消费小票、收据和发票,到工商部门投诉。 要注意把商品的消费小票,把与店员之间的对话录音,把商品的质量问题拍个小视屏或者照片,记录下来每一个有用的信息,会更加有助于维权成功。 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行相关的三包规定,即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产品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除非有额外的协议。 在实体店买到商品不给退货,最好先行跟商家进行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索赔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如果商家不为购买的虚拟产品退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商家不同意退货,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保留小票等单据,买贵东西了,商家不给退,如果达不到显失公平的程度,是不能退货的,即只要显失公平的,就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货。在商家购买物品,与商家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价格是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样的商品,不同的商家可能会确定不同的价格,只要消费者接受了该价格,就不能随意要求退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甘南修建房子该如何给赔偿
一、施工中损坏百姓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 1、施工中损坏百姓房屋赔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拆迁过渡费如何规定 1、住宅房屋: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 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2、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购买过期烟花可以申请三倍赔偿吗?
您好,购买过期烟花可以申请三倍赔偿吗?
在厂区插车推一下人,没造成伤害,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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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两袋咖啡,我想问一下这个问题
我买了两袋咖啡,但是包装上的经销商和地址明显是用胶带粘的。我想问一下这个问题
在井下被打脑门缝了五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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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孕妇与他人争吵,是否负责
如果孕妇与他人争吵,对方是否负责
如果受害者泪小管断裂,应赔偿8万元。
如果受害者泪小管断裂,应赔偿8万元。如果没有,他应该被派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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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甘南州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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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280039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我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是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家人的安全使用,并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我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拒绝办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判决。被告辩称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赵某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真实申报相关的材料,根据赵某玲提供的材料,其在购买房屋时系离婚状态,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其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家庭成员只填写了1个人,并没有披露孩子,导致我公司在给赵某玲办房产证时不动产中心拒绝为赵某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无须向赵某玲支付任何的违约金,且赵某玲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损失,因赵某玲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情况,赵某玲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该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其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以及该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201.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玲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赵某玲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A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为赵某玲申报了购房资格审核,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一栏仅填写了赵某玲一人,赵某玲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填报机构”处签章。2018年2月12日,A公司持办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材料时,发现赵某玲在购房资格审核时漏报了其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故其房屋转移过户的登记申请被驳回。经查,2012年4月13日,赵某玲与秦某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生于2010年4月7日,归女方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预售房屋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的程序为,商品房预售时,由开发商就买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通过特定的网络系统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审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介绍了漏审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法,即由开发商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住建委补充材料,对购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A公司亦未按照该程序为赵某玲申请重新审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工作。2021年2月,本院向市住建委发送咨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是否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市住建委回复我院:依据《咨询函》所附材料,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为本市户籍,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其女1人。如按上述内容申请,赵某玲、张一家庭在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玲主张A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质量问题,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现均已修复,现场已不存在。就上述情况,本院向赵某玲进行了释明,赵某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鉴定。但依然要求A公司就其修复损失进行赔偿。其陈述称,其于2016年发现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当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过沟通。赵某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了其邻居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向本院陈述称,其所住房屋与赵某玲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排,2016年雨季的时候,该排房屋均有进水现象,她曾到过赵某玲家看过,赵某玲家地面有凹陷的情况。赵某玲陈述称其于2012年6月接收房屋后就进行了装修,2013年年初装修完毕开始入住。赵某玲认可其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裁判结果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玲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原告赵某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赵某玲请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赵某玲要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三、赵某玲要求的房屋质量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办证。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赵某玲在资格审核时漏报了未成年子女,但经法院函询市住建委,赵某玲在补充填报未成年人子女信息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A公司虽有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玲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赵某玲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玲可于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关于房屋质量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玲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存在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已自行对地下室地面进行了修复,现场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称照片反映的问题系在雨季经雨水倒灌后发现,且在发现该问题前赵某玲已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赵某玲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反映的问题系房屋交付时即存在的房屋结构本身的问题,赵某玲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损失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甘南州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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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变更公司类型企图逃避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王某租赁某公司的商铺经营炸鸡店,于2022年10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8月10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因未及时缴纳该商铺电费,导致王某的商铺被断电,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与原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公司,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系属不适格。【法院审理】某公司系于2022年7月29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被告刘某。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刘某的母亲杨某,公司的经营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杨某入股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甘南州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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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被迫离职的情形有哪些?
指挥强令冒险等情形,被迫离职员工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比如劳动合同约定了你的岗位为户外设备检修员,同时约定了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应当穿戴公司提供的合格的护具才能进行工作。然后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并不提供相应的护具或者提供一些不合格的护具,可能会对员工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情况下提交被迫离职的理由是成立的。不提供劳动条件这项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很多公司想要劝退员工的时候常常采用这种方式,不安排员工的工作也不进行辞退,让员工主动离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先给公司发函,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中所约定岗位的工作条件。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的劳动报酬不仅仅是指基本工资,还有提成和加班费用。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报酬。然而公司迟迟不支付工资,或者仅支付基本工资,提成和加班费不发放。此时劳动者就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三、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保法规定员工入职公司必须要为其缴纳社保,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指的是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直未缴纳社保,如果是公司欠缴部分社保,只能进行补缴社保,不能以此为由提被迫离职进行仲裁。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损害劳动者权如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每天需要加班几个小时,要求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这种属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且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可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章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就是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比如公司以员工或者家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威胁,迫使员工签下无偿劳动的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签订不是基于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归于无效。六、法律、行政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劳动者进行工作,强制员工从事高危工作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在出现这些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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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单位房改子女部分出资购房登记父母名下属于谁
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张某聪、张某两个子女。张某刚与孙某丽均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工,婚后单位分配给二人公有住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共同居住人为张某聪和张某。1989年5月30日,张某刚与孙某丽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一号房屋为公有住房,一号两居室中大间归张某刚居住,小间归孙某丽居住,厨房、厕所、走廊共同使用。90年代初,单位负责人曾召集张某刚、孙某丽二人商议一号房屋购置问题,孙某丽此时已然再婚,考虑到子女均与张某刚一起生活,双方又均同意百年之后将一号房屋留给儿子张某聪,为顺利完成房改购房,孙某丽同意以张某刚的名义来购买一号房屋,并按要求向单位递交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由张某刚书写,日期为1996年2月8日,内容为孙某丽放弃一号房屋的居住权,将此房(小间)归还户主张某刚,同意由张某刚来购房。孙某丽在“放弃人”处签字,张某刚在“接受人”处签字,张某在“证人”处签字。1998年4月,孙某丽又给单位房管科递交了一份手写材料,进一步明确了一号房屋相关事实情况及其对该房屋的处理意见,即张某刚、孙某丽离异,小房间判给孙某丽居住,大房间由张某刚居住;孙某丽及子女同意买一号房屋;张某刚、孙某丽均有居住权;张某刚买房;张某聪是唯一有继承权;无再婚后对方及对方子女的任何居住权等等。同月,张某刚递交了购房申请。1999年10月27日,张某刚与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450元购买了一号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张某刚35年、孙某丽31年工龄,总房款(含手续费、公共维修基金等)合计人民币27049元。2011年11月19日,孙某丽去世。考虑到父亲年事已高,母亲去世后,张某聪并未要求张某刚协助其及时办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张某聪的户口始终在一号房屋内。2019年2、3月份左右,张某刚让张某聪将户口从一号迁出,迁至张某刚名下位于西城区二号房屋内。2019年7、8月份,张某聪无意间发现一号房屋已于2019年5月11日以328万成交价格售出。张某聪认为,一号房屋应属于张某刚与孙某丽的共有财产,而非张某刚个人财产;孙某丽、张某刚在购买一号房屋前口头协议将一号房屋留给张某聪,这也是孙某丽表明放弃购房、由张某刚来购房的主要原因,否则其不会同意以张某刚名义购房。同时,一号房屋购买时亦使用了孙某丽工龄。依据购房前张某刚与孙某丽口头之约定以及孙某丽个人进一步明确之意见,一号房屋中属于孙某丽的份额以及相关财产性权益应归张某聪所有。张某刚未经张某聪同意,擅自将一号房屋出售,损害了张某聪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张某刚辩称,张某聪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错误,张某聪并无享有一号房屋的物权,故基于物权请求财产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法院查明张某刚与孙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某聪、一女张某(曾用名:张某)。张某聪称孙某丽于2011年11月19日去世。经查,孙某丽于2017年9月1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1989年,张某刚起诉孙某丽(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离婚,本院于1989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准予张某刚与孙某丽离婚,其中判决第四项为:“座落在朝阳区一号两居室住房大间归原告张某刚居住,小间归被告孙某丽居住,厨房、厕所、走廊共同使用。”1998年4月28日,张某刚向单位提交《购房申请》申请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当日,单位出具《证明》,使用二人工龄。1999年10月27日,张某刚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一号房屋,总建筑面积61.45平方米,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450元,房价款为25606元,另计算买卖手续费、公共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后合计27049元。经查,房价款25606元系计算了66年工龄(男方35年、女方31年)折扣以及其他指标后所得的金额。1999年12月9日,一号房屋登记至张某刚名下。2019年5月28日,张某刚作为出卖人与案外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20万元出售一号房屋。一号房屋后于2019年7月8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买受人名下。经询,张某聪主张张某刚赔偿160万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请求权,张某聪系一号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就取得物权的依据,张某聪称一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张某刚和孙某丽二人,购房时二人协商一致由张某聪一人在张某刚和孙某丽去世后继承一号房屋,张某聪基于对孙某丽所有的房屋份额享有继承权利。对此,张某聪提交如下证据佐证:1.《协议书》一份,内载有“关于座落在一号房屋朝阳法院判给我一小间,由于我已结婚多年,另有住处,两个孩子又都跟张某刚一起过日子,故我放弃此房的居住权,将此房(小间)归还户主张某刚同志,我同意他(张某刚)将一号这套房子买下来”,落款为“放弃人孙某丽证人张某接受人张某刚”。2.孙某丽于1998年4月书写的材料一份,内载有“一、张某刚、孙某丽离异,小房间判给孙某丽居住,大房间由张某刚居住。二、孙某丽、张某聪儿、张某女儿同意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五层)的房。三、张某刚、孙某丽均有居住权。四、张某刚买房由儿子张某聪出钱叁万肆仟元左右买房。五、张某聪是唯一有继承权。。”3.张某的证人证言。张某到庭作证称房改时,经与单位协商,孙某丽和张某刚最终达成协议,以张某刚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待二人百年之后由张某聪继承一号房屋,鉴此孙某丽才书写了放弃申明。虽然上述协议内容未形成书面文本,但孙某丽又自行提交了书面材料,进一步明确了协议的意见。经质证,张某刚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但称孙某丽因再婚它住丧失居住权,事实上无论孙某丽是否签订《协议书》,张某刚均有权独立购买一号房屋;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认为证据3张某的证言内容不符合常理。裁判结果驳回张某聪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中,张某聪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主张张某刚出售一号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张某聪的财产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聪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物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张某刚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聪民事权益的侵害。对此,分析如下:首先,一号房屋原系房改房,张某刚以成本价购买并取得了一号房屋,一号房屋在另行出售前登记在张某刚一人名下,张某聪并未取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故张某聪主张张某刚侵害张某聪的所有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次,虽然孙某丽在一号房屋房改前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但是《协议书》中孙某丽已明确作出了放弃购买一号房屋的意思表示,孙某丽并未取得一号房屋的财产份额。孙某丽去世后,一号房屋本身不属于孙某丽的遗产,故张某刚亦未侵害张某聪的继承权。再次,针对张某刚购买一号房屋时折算了孙某丽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这一事实,如张某聪认为对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中属于孙某丽的部分享有继承权,可以另案主张权利。就本案而言,张某刚出售一号房屋的行为不妨碍张某聪主张相关权益,也未产生张某聪的该项权利受到损害的结果,故亦不成立侵权责任。综上,法院认为张某聪以侵权为由要求张某刚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张某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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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部分归属于子女之后可以撤销吗
母亲秦某霞在2004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一号住房一套,自双方解除婚姻之日起,房屋由张某畅和张某共有,未经张某同意,不得将房屋出售、出租等,今后无论发生任何变故,张某都将成为此房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后张某畅在2011年11月27日在没有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将房屋以450万元之价格出售,出售款项没有给付张某。后张某畅去世,张某与周某开始法定继承纠纷诉讼,张某才知道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当时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张某提出在张某畅遗产中先行剥离出售该房屋售房款用于偿还属于张某部分的房屋,但是法院让其另行诉讼。张某父母之离婚协议对房屋的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同时也是张某畅的遗嘱,张某畅认为涉案房屋有225万元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另外属于张某畅之遗产,该部分属于遗嘱遗产,周某作为张某畅的生前配偶,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返还属于张某的财产份额。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此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周某辩称,张某早在2014年起诉我继承纠纷一案中,就已知悉涉案房屋被出售事实,其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离婚协议书》中的遗嘱内容已经撤销,张某不能依据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中张某畅的份额,因为张某畅已经在生前处分了涉案房屋,遗嘱被撤销,售房款也已经在生前用了,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之前判决也确认张某畅没有遗嘱。张某畅生前多次给张某汇款,已经将出卖房产的收益支付给张某。张某畅给张某汇款行为均发生于张某畅与我婚姻存续期间,若张某畅给张某之汇款出于我辛苦所得,我无法置之不理。张某畅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即使存在债务,也应该由法定继承人共同承担。法院查明2014年5月4日,张某畅去世,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张某畅与案外人秦某霞于1986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张某,2004年双方协议离婚。周某与案外人林某鹏登记结婚的时间为1989年,1990年10月19日育有一子林某龙,林某鹏于2008年2月因病去世。周某与张某畅于2009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11月15日,张某畅与案外人秦某霞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畅、秦某霞共有的一号房屋,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房屋由张某畅和张某共有,未经张某同意,不得将房屋出售、出租等,今后无论发生任何变故,张某都是房屋唯一的合法继承人。2011年11月27日,张某畅将涉诉一号房屋以4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裁判结果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22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债务应当清偿,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争议有二,第一、债务问题,《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由张某畅和张某共有,现张某主张张某畅未经其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周某以《离婚协议书》被撤销抗辩,考虑《离婚协议书》性质、约定等,法院对此不予采纳,依据涉案房屋出售价款、产权性质等,故张某畅应该返还张某个人225万元购房款。剩余225万元,周某以张某畅生前处分抗辩,鉴于后续买房、诉讼等事宜,法院对周某该部分主张予以采纳。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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