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医疗事故

郑州
医疗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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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承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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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管城回族区律师咨询
管城回族区律师问答
医生我在郑州康复做了红血丝激光手术分期治疗现在不想做了可以取消分期吗?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
我在郑州割双眼皮失败怎么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双眼皮失败应该赔偿的医疗费计算依据: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张律师!我在郑州天后整形医院做了一个金色的微雕,做后脸更难看,特别明显,我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1、整形属于医疗行为,如果仅是术后不满意的话,可以通过当地的消费者协会介入申请仲裁,如果涉及到医疗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着,需要通过当即卫计委部门介入协调。 2、可以到接受手术整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所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去投诉;或到所在区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所在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医疗损害诉讼。 3、投诉维权程序: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病历本、缴费单据、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伤残程度等)—与整容机构确定协商时间—协商解决措施(如果双方满意解决条件,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寻求法律仲裁(对仲裁结果满意,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法院审判(审判结果为最后维权结果,维权就此结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张律师!我在郑州天后整形医院做了一个金色的微雕,后脸更难看,特别明显。我该怎么办?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
你好,张律师!我在郑州天后整形医院做了一个金色的微雕,后脸更难看,特别明显,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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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十六天前在郑州医属院做手术五天刚出院二十分钟去世了,我想问问医院有责任吗?
医院医疗事故致死,医疗机构需要对患方进行赔偿。医疗机构应该尽快安抚患方情绪,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询问患方的意见,看能否达成一致,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将这一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br/>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br/> 第十四条<br/>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r/>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r/>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br/>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br/>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胃出血,手术后没有康复,但病情严重,7个月后,去郑州做手术,病情好转,可以起诉原治疗医院
因手术造成医疗损害的,如果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郑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律师费要给多少
医疗伤害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或者价额,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br/>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br/>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br/>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br/>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br/>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br/>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br/>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br/>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br/>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br/>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br/>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郑州医疗事故索赔打官司多少钱
要看具体情况的。可以委托我们处理
我父亲16天前在郑州医院做了5天手术,刚出院20分钟就去世了。我想问医院有没有责任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医院就必须担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