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为:(1)有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过失导致医疗纠纷的行为;(2)需要有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3)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4)双方共同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申请。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