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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改造房屋该怎么算补偿
法律分析: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苏州征地怎么样算补偿
苏州 征地补偿费 用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苏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苏州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 法规 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第八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建设项目应当具备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红线图)、土地性质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 抵押 ,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 营业执照 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 证据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认定和处理。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 征收房屋 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上报政府。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2)住宅、非住宅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3)计户规则; (4)住宅、非住宅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数; (5)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6) 安置房 的数量、地点、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安置房购买标准; (7)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8)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 收条 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内容进行,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设立征收专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权利等事项。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含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十七条对从事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度公布名录。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布的名录中适当选取5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第十九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如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法。不宜采用市场法的,可采用其他方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一并评估。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分别评估。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 委托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核对评估对象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关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同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价值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补偿 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非住宅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两类,以营业执照记载的 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认定。具体分类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认定。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使用的,应当报请规划部门批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仍按原用途认定。 不予认定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改作商业用房的,但实际有合法经营者的,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的,可补偿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租赁经营的,需提供有效 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计户规则,租赁房屋、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安置房过渡期限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七条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交付就能入住使用的基本功能。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安置房的组织建设、计划、供应和销售等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设置固定场所,公开房源的地理位置、小区布置图、房屋的单体平面图及楼层的方格示意图、安置房价格等内容,供 购房 人了解和自由选择。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书应当统一文本格式。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报批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制度,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征收补偿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已依法取得房屋 拆迁 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 征地补偿 综合计算的标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补偿是我们公民最重视的事情,一般在征收之前各个城市都是要出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征收的时候会有什么纠纷,所以,征地补偿一定要确切的把每一笔补偿落在第一个补 征地 人的手上。
苏州多少工资要交个人所得税
你好,关于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交还是个人交的问题,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工资(或个人所得)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不需要哪些步骤或者手续。按照税率在当月工资表中代扣,月度申报即可。
2024年苏州购房契税是多少?
家庭首套70年土地使用权商品房买入前提,90平以下契税1%,90平以上1.5%二套房买入90平以下契税1.5%,90平以上契税2%,三套以及三套以上契税3%如果是不限购买的50年或40年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房,或商住房,不论住房面积和套数,契税都按照3%征收
外地小孩在苏州怎么上一年级?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是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询问的
信用卡网贷即将逾期怎么办。卡什么的都是在苏州办的
你好,建议及时还最低款项
江苏苏州的举报电话 我是消费者
打电话给12315,汇集十分送到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 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你好我的银行卡被苏州行政给冻住了我又没在江苏怎么解冻啊
当事人的银行卡被人民法院冻结之后,通过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及时履行其义务后才能解冻。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如果确有上述行为的,会依法解除冻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在吗。外地人在苏州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异地离婚手续的办理方式:如果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当先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出具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即可;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需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之后,依法予以审判。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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