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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与高扬、北京新赛标牌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华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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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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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朝民初字第12609号

  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上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有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扬,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45楼1704号。
  被告北京新赛标牌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扬、北京新赛标牌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华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0元,由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702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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