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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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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服装公司以我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我厂起诉到法院,理由是我厂的厂名使用了其公司产品的注册商标。为此,法院判决我厂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来信涉及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由于企业名称和商标权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且企业名称和商标权又分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同的部门管理,他们在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注册上缺乏统一和协调机制,从而导致了企业名称和商标重复注册的现象。一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企业便采用搭便车的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近年来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冲突日趋频繁,扰乱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由于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用来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故商标和企业名称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法律概念,特定的商品总是和特定的商标联系在一起,而商标权又属于某一特定的企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必然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属商标法侵权行为。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该公司产品商标注册在先,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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