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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科斯柯有限公司与北京利业永胜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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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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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09025号

  原告(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ECCOSKOA/S),住所地丹麦王国Industrivej5,DK-6261Bredebro。
  法定代表人MetteDamgaardNielsen,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HenrikSolborgPedersen,秘书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晓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业永胜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A区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伟业,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郑万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利业永胜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ΟΟ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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