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河北保定槐茂有限公司与李双来、武哲均、河北文安县鑫源塑料制品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7 05:33
人浏览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保民初字第2023号

  原告河北保定槐茂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革,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双来,男,1950年3月7日出生,河北文安县鑫源塑料制品厂厂长,住河北文安县孙氏镇姜庄子村。
  被告武哲均,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孙氏镇南叩里村。
  被告河北文安县鑫源塑料制品厂。
  负责人李双来,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保定槐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来、被告武哲均、被告河北文安县鑫源塑料制品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保定槐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诉讼保全费2130元,其它诉讼费5690元,由原告负担8535元。


审 判 长 李中治  
审 判 员 王新生  
审 判 员 赵志宏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亚威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