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威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阿祥,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民政大厦512房。
委托代理人王立杰,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怡,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荣成市林业局职员,住荣成市崖头镇沽泊闫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怡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121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章
审 判 员 马书生
代理审判员 乔 卉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