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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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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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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榕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东香江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维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双洋、廖一薇,北京中美天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雄光,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由原告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晓红
审 判 员 郑 青
代理审判员 张卫民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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