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成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成都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黄甲镇双华村3组。
法定代表人邓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从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郫县大红禧食品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友爱镇达通村。
经营者马艳丽。
委托代理人尚红兵,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友爱镇达通村3社。
委托代理人王治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鸡公山村1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郫县大红禧食品厂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成都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成都市郫县大红禧食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郫县大红禧食品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 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其他诉讼费 200元,共计700元由成都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00元和其他诉讼费800元,共计1300元退还给成都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何 岗
代理审判员 李峥嵘
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