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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邗江双环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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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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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0006号

  原告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长江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杰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学模,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邗江双环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扬州市新城河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高原,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大镇,江苏南京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邗江双环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商标侵权一案中,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戴子平
审 判 员 戴 涛
代理审判员 于 毅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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