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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忠仪与楼红英、袁福军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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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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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昆民六初字第6号

  原告蔡忠仪,个体工商户,石狮市杰郎服装厂业主,住福建省石狮市宝盖科技园。
  委托代理人吴鹏飞,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东城区聚玉街163号。身份证编号:420619197408240415,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楼红英,昆明市螺蛳湾四期B区四通道134号经营者。
  被告袁福军,昆明市螺蛳湾四期B区四通道134号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仪诉被告楼红英、袁福军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忠仪于200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楼红英、袁福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忠仪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楼红英、袁福军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忠仪撤回对被告楼红英、袁福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蔡忠仪负担。

审 判 长 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群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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