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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店是卖电动工具的,2011年7月27日拿了汾江牌灯管卖,自用及卖才去了十支,在2012年6月卖了两支,我县工商局同汾江厂没有我所剩灯管及罚款500元,又发来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要我赔偿2.0万元,我现还有供货商的货单但没有公章及签名,我可维权吗

其他 2012-11-03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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