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05号
原告:青岛爱必思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朴大贝春,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建新,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晴,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市正伟翔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爱必思拉链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爱必思”、“YBS”的商标权利,自2004年3月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加工标有“YBS”标识的拉链。2006年3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对被告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原告依法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广东省级报刊上发布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广州市正伟翔拉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青岛爱必思拉链有限公司享有的“爱必思”、“YBS”商标权益的行为;
2、被告广州市正伟翔拉链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向原告青岛爱必思拉链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3万元;
3、本案诉讼费5510元由原告青岛爱必思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 健
代理审判员 冯 岚
代理审判员 郑志柱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