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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四明眼镜有限公司与南京四明眼镜店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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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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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四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青年东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翔,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秋生,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四明眼镜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慈悲社1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骏,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四明眼镜有限公司因与南京四明眼镜店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连云港市四明眼镜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南京四明眼镜店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5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3730元,由南京四明眼镜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2800元,由连云港市四明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施国伟
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


二○○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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