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7年3月20日,某五金锁具厂负责人在浙江义乌遇到自称是义乌**出口有限公司的夏*,应夏*的要求生产标识为“KALE”的锁芯50件,每件120只,共计6000只。负责人让夏*提供该商标的合法手续,夏*说能提供但现在还没有,。当事人于3月30日开始生产标识为“KALE”的锁芯。2007年4月8日,夏*到工厂来,琐厂又要求其提供商标的合法手续,并和夏*签订协议,说在交货过程中,需方必须提供商标委托书,否则,供方只能提供自己商标的产品或无牌的产品。且协议写明夏*在签协议三天内预付20%的定金,2007年4月9日,当地工商局接到举报查出生产标有该商标的成品锁芯一箱(120只),还有一些半成品。被罚款11299元。几个月后,某品牌琐具及印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到当地中院,要求某五金锁具厂赔偿某品牌琐具及印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0万人民币。如果作为某五金锁具厂的代理律师,请出具代理意见。怎么办?

其他 2015-04-08 09: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无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