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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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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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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1446号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友武(别名:周有武),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魏庄镇蒋湖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05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12月6日被羁押,200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友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友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友武于2005年11月至12月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市唐家岭3街22号内销售明知是假冒“LG”注册商标的光驱,2005年12月2日被告人周友武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并起获假冒“LG”注册商标的光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 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友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友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友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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