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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红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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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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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13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东红,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大闫村4组。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巧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东红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购进带大量旧打印机硒鼓、墨盒并包装、翻新,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地区贩卖。同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海淀区将其抓获,并于同日先后在其租用的本市朝阳区驼房营4队631号房及本市海淀区中坞村127号房内起获假冒hp、Epson、Canon、lenovo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墨盒共计416个。经鉴定,上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6 2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东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温自民、赵迎善、石永凤、王红、范松林、巩秀云的证言以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和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人民币196 29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东红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赵东红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东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6日起至2008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游 涛
人民陪审员 方 琪
人民陪审员 黄惠兴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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