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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华杰、高敏、高鹏、李玉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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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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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2528号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华杰(曾用名“吕优”),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于集镇政府宿舍56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06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敏,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于集镇南徐王村174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0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鹏,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于集镇南徐王村174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0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玉超,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于集镇沙窝里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0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华杰、高敏、高鹏、李玉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华杰、高敏、高鹏、李玉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华杰、高敏伙同高鹏、李玉超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间,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附近销售假冒佳能、东芝、理光、美能达品牌的碳粉。被告人高鹏、李玉超于2006年3月17日被民警抓获,并在海淀区六郎庄太平院16号、六郎庄大后街18号、芙蓉里10号楼地下一层10号、地下二层29号等地起获假冒“佳能”、“东芝“、“理光”和“美能达”等品牌各种型号的碳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 100元。被告人吕华杰、高敏于同年3月21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证明、株式会社东芝证明、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株式会社证明、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证明、北京中联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证明、证人张永吉、王晓辉、李雪、张建军、梅明芳证言、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华杰、高敏、高鹏、李玉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吕华杰、高敏、高鹏、李玉超的犯罪行为已着手实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吕华杰、高鹏、李玉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高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华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1日起至2006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高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06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玉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06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高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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