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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企开战恒丽商标权 国际巨头杭州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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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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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作者:导报记者 陈彤

2009年11月6日

有迹象显示,当前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中,要求“权利保护”,已非大企业们的“专利”。以小搏大,甚至以弱胜强的事例如今已愈来愈多的发生。近期,浙江的一家并不起眼的企业同样以遭受侵权为由与国际巨头公司较了真,前者指称后者商标侵权。今年10月,双方刚就“管辖权异议”战毕一回。

【小企业叫板国际巨头】

金华市恒丽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及安装服务。此次位于其对立面的系外商独资企业——博思格钢铁(苏州)有限公司。

有关资料显示,博思格钢铁公司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最大的钢铁集团公司,客户遍布澳大利亚、新西兰、亚太地区、美国、欧洲及中东地区。公司现已成为北美和中国地区预制钢结构市场的领导者。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金华恒丽公司在成立当年,即在商标第六大类申请注册“恒丽”文字及图形商标,申请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金属天花板、建筑用金属板、金属隔板、金属建筑挡板等等。该项注册申请于2004年1月被核准,注册号为3274679。 2004年5月,金华恒丽公司在第六大类又单独申请“恒丽”文字商标,申请核准使用的范围包括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板、金属扣板、金属板条等等。该项申请于2006年6月被核准,注册号为4061086。

金华恒丽公司指出,依靠诚信经营及对产品质量的注重,“恒丽”品牌逐渐在金属建材市场上赢得了广泛和良好的声誉。然而近些年,市面上却出现了另一种标识为“恒丽板”的产品。

经调查发现,这种彩色金属板系由博思格钢铁公司生产和销售,“恒丽板”标识不仅被大量应用于这种产品的展示及书面、电子视听宣传材料中,而且“恒丽板”、“洁面恒丽板”“增强型洁面恒丽板”还被作为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名称反复使用。

“博思格钢铁公司甚至自称对洁面恒丽板商标和产品具有专有权!”金华恒丽公司的一位人士颇为不解的指出。

【金华企业索赔300万】

省高院的终审裁定,意味着杭州中院随后将对该案的实体部分,即博思格公司究竟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审理。

金华恒丽公司在起诉状上指出,《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金华恒丽公司由此认为,该案中,被告所使用的“恒丽板”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恒丽”文字构成近似,且“板”字为产品的惯用名称,无任何显著性,“恒丽板”与“恒丽”商标极易引起公众混淆,故博思格公司生产、销售彩色金属板的行为构成侵权。

金华恒丽公司还特别之处,博思格钢铁公司生产规模巨大,销售网络遍布全国,“恒丽板”标识的使用使其获得了巨大利润的同时,对“恒丽”商标专用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并该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基于以上考虑,金华恒丽公司此番将索赔金额确定为300万元。

《市场导报》记者另悉,在2009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省高院副院长徐杰指出,2008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74%。虽然境外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很少,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却有31件,有逐年上升趋势。

律师后记:此案是我所纪中久律师办理的一件商标权纠纷案件。我们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初步认定博思格公司构成侵权。经过律师的协调,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之一是“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金华恒丽公司朝着这个方向迈进了一步,无论诉讼胜败,企业管理者的勇气都是值得嘉许的。我们相信在一个法律规则完善的法治环境中,浙江民企的创新能力、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都将进一步得到提高。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愿意以自己专业特色、敬业精神助浙江民企、中国民企更立潮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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