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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恤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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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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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CROCODILE GARMENTS LIMITED)

被告: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葛昌能

2003年12月18日,鳄鱼恤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见附图)商标,申请类别是第25类“服装”,申请的商品项目包括服装、鞋、帽等。该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尚未获得核准。新世纪公司原名“北京中温新经贸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承办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2003年6月17日变更为现名。

2002年7月10日,北京中温新经贸有限公司与葛昌能签订《北京新世纪羊毛衫市场品牌写字间租赁协议书》,葛昌能租赁了北京新世纪羊毛衫市场第三层A3063号摊位。葛昌能作为经营者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注明是“北京市丰台区新世纪服装市场3063号”。2003年3月21日,在原租赁协议书的基础上,承租方直接变更为冯济龙,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2005年11月14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仍然是葛昌能。2007年3月7日,葛昌能与夏海龙就“3063号摊位办理转让手续”一事向新世纪公司提交了申请。

2007年2月7日,鳄鱼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公证在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三层3063号摊位以200元的价格购买到鳄鱼恤品牌的羊毛衫一件,包装袋、服装及服装吊牌上均有“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服装吊牌上标明了鳄鱼恤公司的厂名、厂址、电话,同时取得了一张姓名为“彭明祥”的名片,该名片上印有“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并注明“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字样。新世纪公司为此代开了“北京市集贸市场专有发票”。

后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两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葛昌能立即停止涉案销售行为;

二、葛昌能赔偿鳄鱼恤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三千元;

三、驳回鳄鱼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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