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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纠纷被告抗辩终审胜诉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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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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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徐荣基及凯鸿公司的专利技术.
(一)2002 年10 月20 日,凯鸿公司签署《 授权书》,委托徐荣基为凯鸿公司的经营代表,负责公司一切行政事宜;并允许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开发新产品技术,其所有权归徐荣基本人,公司有优先使用权.2003 年9 月5 日,徐荣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光缆及其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05 年2 月23 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3274183 . 9 ,专利权人为徐荣基.2005 年3 月1 日徐荣基与凯鸿公司签订《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协议转让上述专利给凯鸿公司。合同约定徐荣基向凯鸿公司交付专利证书等全部资料,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专利权终止的转让费为每年50 万元,但没有约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专利权人的手续。同日,凯鸿公司向徐荣基支付了转让费50 万元。
徐荣基第03274183 . 9 号“光缆及其连接装置”专利的权利要求1 为:光缆由光纤线、外壳部分组成,所述光纤线位于光缆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部分由凯孚拉(KEVLAR )、金属软管、金属编织网、外层塑胶组成,所述凯孚拉(KEVLAR )设在光纤线外包装上,凯孚拉(KEVLAR )外层套有金属软管,金属软管的外层套有金属编织网,金属编织网的外层披覆有塑胶。
2005 年9 月16 日,华顺康公司对徐荣基的上述专利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 年5 月29 日作出审查决定,宣告03274183 . 9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 至4 无效,在权利要求1 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现有技术方案中,没有记载光纤线外层中具有抗压作用的金属软管这一结构,所以03274183 . 9 专利的权利要求1 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二)2003 年7 月28 日,欧耀多、欧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耐压防鼠型光纤活动连接器”的专利,2005 年2 月9 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3248434 . 8 ,专利权人为欧耀多、欧好.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 、一种光纤活动连接器,在一特定长度的光纤线缆两端分别连接固定一光纤连接器而组成,其特征是:光纤线缆部分有金属抗压抗拉保护层,且金属抗拉保护层与两端的光纤连接器之间有效地固定连接.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耐压防鼠型光纤活动连接器,其特征是:9 00um 紧包光纤外套有金属软管,金属软管外包覆有一层金属编织网,金属编织网外披有一层塑料披覆。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耐压防鼠型光纤活动连接器,其特征是:金属编织网与光纤连接器主体间用铆压环固定连接.2005 年8 月,徐荣基、凯鸿公司以欧耀多、欧好、华顺康公司为被告提起权属纠纷诉讼,要求判令第03248434 . 8 号“耐压防鼠型光纤活动连接器”实用新型专利归徐荣基、凯鸿公司所有.2007 年4 月1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 )深中法民三初字第“0 号判决书判决:第03248434 . 8 号实用新型专利归徐荣基、凯鸿公司所有。对于该判决,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争议的第200320114232 . 7 号“金属恺装室内软光缆”专利以及该专利与徐荣基、凯鸿公司、欧耀多和华顺康公司之间的关系。
该专利申请日为2003 年11 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 年3 月16 日,专利权人为欧耀多.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 、一种室内软光缆,在一根或多根900um 紧包光纤周围加一股芳纶纱后再在外加一塑胶披覆保护层,其特征是:900um 紧包光纤外有一金属软管保护层结构.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金属恺装室内软光缆,其特征是:900um 紧包光纤外加一根弹簧状金属软管,在弹簧状金属软管周围加一股芳纶纱后再在外加一层塑胶披覆,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以及专利说明书,该专利发明主要在于:弹簧状金属软管.弹簧状金属软管可随意弯曲,但抗侧压及抗剪切强度高,弹簧状金属软管能有效保护中间的光纤不受损害.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使室内软光纤具有较好的抗压强度及抗剪切强度,且能保持光缆的柔软易弯曲特性及良好的抗拉强度,更好地保护光纤不受外力破坏。本专利与徐荣基第03274183.9 号“光缆及其连接装置”专利基本技术方案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第一,前者采用纺纶纱作为光缆抗拉性能的强化元素,后者采用的是凯孚拉;第二,前者在金属软管的周围加一股纺纶纱,而后者的凯孚拉设在光纤线外包装上,凯孚拉外层套有金属软管;第三,前者采用了弹簧状的金属软管,没有金属编织网,而后者设有光缆抗拉抗压性能强化元件金属编织网。另据《纺织辞典》 第287 页记载:芳纶纤维是芳族聚酞胺纤维在国内的商品名.芳纶一I 型纤维为聚对苯甲酞胺纤维。芳纶一Ⅱ型纤维为聚对苯二甲酞对苯二胺纤维.《 新英汉纺织词汇》 第“1 页记载:Keviar 凯夫拉即聚对苯二甲酞对苯二胺纤维,商品,美国杜邦。凯夫拉应为纺纶纱的一种。可见,本案争议的专利与徐荣基第03274183.9 号“光缆及其连接装置”不同之处仅存在于第二及第三项。
已经判归徐荣基及凯鸿公司所有的第03248434 . 8 号专利亦包含了:900um 紧包光纤外套有金属软管,金属软管外包覆有一层金属编织网,金属编织网外披有一层塑料披覆等技术特征.徐荣基及凯鸿公司主张本案专利属职务发明创造,为此提供:1 、光联公司《 员工守则》 ,其中有要求员工保守机密的条款,以此证明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2 、凯鸿公司2002 年9 月制订的关于“恺装型光纤跳接线”《开发计划书》、图纸以及2002 年至2003 年光联公司和凯鸿公司的多次会议记录和新产品开发评估报告,内容均涉及“恺装型光纤跳接线”.会议记录中有欧耀多代表业务二组出席的签名,评估报告中有欧耀多签名制表的问卷式调查表格。徐荣墓及凯鸿公司认为欧耀多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产品,但通过参加会议和负责对新产品进行市场调查的渠道,了解到徐荣基及凯鸿公司的有关技术方案,并申请了本案争议专利。
欧耀多陈述其在鸿凯公司的工作一开始是光纤研磨,并非研发,随后从事销售业务,没有接受光联公司或者凯鸿公司交付的研发任务。
对于争议专利的技术来源,欧耀多称按照专利复审委的复审结果,徐荣基“光缆及其连接装置”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具有抗压作用的金属软管”这一结构,该技术早在2002 年6 月的《 国际线缆与连接》 (即光联公司所作产品广告)中被公开。徐荣基及凯鸿公司提交的销售发票表明,按照第03274183 . 9 号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已最迟于2003 年11 月12 日之后公开销售。徐荣基“光缆及其连接装置”专利技术至少在2003 年11月12 日之后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欧耀多于2003 年9 月27 日已从凯鸿公司离职,欧耀多申请本案专利时已非凯鸿公司员工.根据《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对外公开或者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信息,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尽管本案争议专利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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