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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炽祥与沈伟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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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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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67号

  原告陈炽祥,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顺德区乐从镇西村村委会西村大道3号。
  委托代理人郑宇阳,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宏新村横亍13号。
  委托代理人胡清桂,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平镇石桐村委会梗岗村9号。
  被告沈伟斌,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系苏州相城区蠡口隆昌家具店业主,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马腰镇。
  原告陈炽祥与被告沈伟斌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4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外观设计专利:“床(2098)”,并于2005年3月2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45719。4。但于2004年10月发现被告有仿冒产品面市,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为206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2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黄 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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