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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于2010年8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种电子秤的专利申请,2011年6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该产品在2012年2月销往某地市场时,甲厂发现,由当地乙厂生产、丙公司销售的电子秤使用了甲厂的专利技术,但乙厂并未经甲厂许可。2012年5月,甲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乙厂和丙公司起诉至法院。乙厂称,这种产品是本厂自行研制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技术方案于2010年6月研制完成,2010年11月作好生产的各种必要准备后投入生产,2011年4月开始销售产品。即使产品与甲厂的专利技术相同,也享有法律规定的“先用权”,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丙公司则称,作为销售者,无义务了解商品的权利状况,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结合本案回答以下问题:  (1)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什么?  (2)乙厂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乙厂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丙公司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5-06-17 08: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好的办法是无效甲厂的专利。
  • 1、先用权指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或做好制造准备,并且在申请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2、乙厂是在申请日后做好制造准备,其抗辩不成立;在授权日前,甲厂无权禁止其实施专利;授权日后,甲方有权禁止其实施专利。 3、丙方销售不知道是专利侵权商品的,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行为; 4、鉴于乙厂在授权日前已做好生产准备,建议双方协商专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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