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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太仓时代超级购物中心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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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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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90号

  原告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黄埔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桑原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道松,江苏苏州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敏,江苏苏州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民益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施健,董事长。
  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高春和,董事长。
  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太仓时代超级购物中心,住所地城厢镇武陵街中心菜场二区。
  诉讼代表人张小兵,负责人。
  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太仓时代超级购物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就相关纠纷已达成协议,双方之间争议已圆满解决为由,于200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6元,减半收取为2433元,保全费127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4003元,由原告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燕仓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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