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绍建根与龙泽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30 21:56
人浏览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成民初字第23号

  原告绍建根,男,汉族,1961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赵白中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泽华,身份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建根与被告龙泽华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绍建根于2006年3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龙泽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绍建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绍建根撤回对龙泽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绍建根撤回对龙泽华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 010元,减半收取1 005元,由原告绍建根承担。


审 判 员 吴 涛  
代理审判员 曾 英  
人民陪审员 卢志红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霞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