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成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刘国章,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来凤镇三星村1组。
委托代理人徐宏,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全盛,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陈文喜(系成都市武侯区兴旺家具厂业主),男,汉族,1961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黄甲镇一里坡5组,经营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白拂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章与被告陈文喜侵犯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刘国章以已与陈文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国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国章申请撤回对陈文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章撤回对被告陈文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刘国章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 00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合计2005元退还给原告刘国章。
审 判 长 周廉书
代理审判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卢志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