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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明、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蔚隆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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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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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6384号

  原告赵志明,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宝泉庄3栋704。
  原告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下李朗新工业区汤姆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志明,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壮忠,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峡山镇洋林文昌区七巷15号。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建军,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广场2号地(理想国际大厦10层1007-1010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中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人才大厦。
  委托代理人骆晓,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44号。
  被告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汇口处元一时代广场主楼B座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旻雷,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兴华胡同5号。
  被告上海蔚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丹东路113号2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泽彬。
  被告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511号2C56、1C50、417、418、419包厢。
  法定代表人冯军。
  原告赵志明、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蔚隆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赵志明、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蔚隆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明、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志明、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蔚隆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原告赵志明、深圳市汤姆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 陈 源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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