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1号1517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骆晓,该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第二工业区13栋。
法定代表人:蓝添良,经理。
诉讼代理人:淦述彬,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国顺,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29楼。
诉讼代理人:陈健,广东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晓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
诉讼代理人:陈健,广东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国科技开发院孵化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邓国顺,总裁。
诉讼代理人:陈健,广东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北怡海广场东座2906号。
法定代表人:江虹霞,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国顺、成晓华、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知产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6月27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签字生效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对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的无效请求申请。
二、在上诉人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的无效请求申请后,本案原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知产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到此终结。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邓国顺、成晓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邱永清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