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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华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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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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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35号

  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59号二幢。
  法定代表人林耀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廖炎玑,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喻新学,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林耀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清坡,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何办君,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华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龙海苑8栋13、14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尹德雄。
  被告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
  被告重庆富川电装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
  法定代表人傅传明。
  被告常州市武进南方摩托车启动齿轮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牛塘村庄桥组-1。
  法定代表人王仕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华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富川电装品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武进南方摩托车启动齿轮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3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门联和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幼吟
审 判 员 穆 健
代理审判员 冯敬芬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 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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