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方夏商贸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1 16:40
人浏览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7234号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洲人民埕。
  委托代理人陈红,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东街1号5531室。
  法定代表人贾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英娟,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里平房23排5号。
  被告北京方夏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林兴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岩,女,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北京方夏商贸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五路通街7号1号楼5门506号。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星公司)诉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美公司)、被告北京方夏商贸中心(简称方夏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梁挥,被告物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英娟,被告方夏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岩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星公司诉称:本案所涉的争议专利系名称为“电蚊拍”的第95222858.0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案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8月21日,专利权人为林翠雯。1996年1月8日,林翠雯与九星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协议》,约定林翠雯独家授权九星公司实施上述申请所涉技术,并约定在发现侵权时单独或共同采取相应法律行为阻止侵权行为。2000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案专利作出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林翠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本案专利权有效。2004年以来,九星公司发现物美公司在北京多个营销网点销售的“电蚊拍”侵犯了林翠雯的专利权。2004年5月1日,九星公司为维护独占实施专利权,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关于九星牌电蚊拍专利权的声明”。同年6月2日,九星公司委托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通过传真和邮递方式向物美公司发送函件,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电蚊拍并告知电蚊拍的直接供货商、销售合同、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单价和库存量等情况。但物美公司未予理睬。2004年6月4日,林翠雯将本案专利权转让给九星公司。物美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电蚊拍产品属于侵犯本案专利权的情况下,置九星公司多次警告于不顾,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而且侵权性质特别严重。根据侵权产品的标注及物美公司的说明,物美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是由方夏中心提供的,故方夏中心未经九星公司的许可从事委托加工制造该产品的侵权行为,并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综上所述,九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其侵权行为给九星公司带来的损失以及九星公司为阻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共计20万元。
  被告物美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物美公司并未侵犯本案专利权。物美公司合法购进并销售的“回归牌”电蚊拍与本案专利产品的产品外观不同、内在电路及工艺不同,并未使用本案专利的必要外形特征、技术特征、电路原理等,不构成对本案专利权的侵犯。2、物美公司系合法成立及经营的销售商,所代销的“回归牌”电蚊拍是其从合法渠道引进,产品上标有明确的生产厂家及批发企业,且物美公司发现相关产品产生专利权纠纷后,便及时撤出柜台上的“回归牌”电蚊拍。即使该产品被界定为侵权产品,物美公司也是不知情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物美公司引进的“回归牌”电蚊拍数量确定,不存在九星公司所称侵权性质特别严重的问题。4、九星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九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方夏中心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方夏中心并未侵犯本案专利权。“回归牌”电蚊拍与本案专利产品的产品外观不同、内在电路及工艺不同,并未使用本案专利的必要外形特征、技术特征、电路原理等,不构成对本案专利权的侵犯。2、方夏中心系合法成立及经营的销售商,所转销的“回归牌”电蚊拍是其从北京天意批发市场合法引进并用方夏中心名义转销的,产品上标有明确的生产厂家、厂址及联系电话,且方夏中心发现相关产品产生专利权纠纷后,便及时告知物美公司撤出柜台上的“回归牌”电蚊拍。即使该产品被界定为侵权产品,方夏中心也是不知情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方夏中心引进的“回归牌”电蚊拍数量确定,不存在九星公司所称侵权性质特别严重的问题。4、九星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九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专利系名称为“电蚊拍”的第95222858.0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8月21日,专利权人为林翠雯。
  1996年1月8日,林翠雯与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签订专利技术(申请)技术许可实施协议,约定林翠雯授权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独家实施申请号为95222858.0的专利技术,该公司向林翠雯支付技术入门费80万元,并按销售额4.3%作为技术转让提成费。1996年7月16日,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变更名称为九星公司。2001年1月7日,林翠雯与九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林翠雯将销售额4.3%的技术转让提成费作为短期投资,投入九星公司用于产品更新换代。
  针对本案专利,福建华强特种器材公司等数家公司于1996年10月22日、福州狮迈电器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7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在撤销程序中,林翠雯对本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权利要求1修改为:“1、一种电蚊拍,包括有拍框(1)、与拍框相连的手柄(2)、手柄内的控制电路(3)及安装在手柄上的电路开关(4),其特征在于:还进一步包括有正负电极(5,5'),正负电极(5,5')采用网状结构,且安装在电蚊拍拍框(1)上,正负电极(5,5')在拍框(1)上的排列为正、负、正或负、正、负三层;正负电极网相距安装在电蚊拍上并各自与手柄(2)内的控制电路(3)的正负输出端相连,正负电极(5,5')相距的间距为0.5-9.5mm。”1998年11月6日,专利局作出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过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案专利有效。
  福州狮迈电器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0年3月3日作出维持前述审查决定的终局决定。
  2004年3月28月,方夏中心与付海清签订合同书,载明:“由甲方(方夏中心)向乙方(付海清)订制回归牌电子灭蚊拍,单价5.70元”;包装方式为原厂家正规包装;商品有正规的质量检测报告,商品质量包装无任何问题,方可验收;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同年5月13日、5月21日,付海清向方夏中心交付回归牌电子灭蚊拍共计1200个,并出具了北京天意批发市场4层5首04、06号的销售小票。同年5月20日至6月5日,方夏中心向物美公司惠新店提供回归牌电子灭蚊拍1103个,单价为9.50元。同年5月28日至6月28日,物美公司惠新店向方夏中心退还回归牌电子灭蚊拍87个。同年5月28日、6月10日,方夏中心向付海清退还回归牌电子灭蚊拍137个。同年7月26日,北京天意批发市场向方夏中心开具数量为1000,单价为5.70元,金额为5700元的小灭蚊拍发票。
  2004年5月1日,九星公司在《北京晨报》刊登《关于“九星牌”电蚊拍专利权的声明》,称“我公司制造的采用三层电极结构的电蚊拍受ZL95222858.0号专利保护,其以灭蚊效果良好而深受用户欢迎。现我公司发现在市场上有商场销售未经我公司许可的上述产品,其涉嫌侵犯该专利权。我公司依法要求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销售行为,以避免我公司采取法律行动而导致诉累。”
  2004年6月4日,林翠雯将本案专利权转让给九星公司。
  2004年6月7日、8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大军在物美公司惠新店购买回归牌电子灭蚊拍共2个,单价为9.90元。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此购买过程予以公证,对电蚊拍进行拍照、封存。
  2004年6月7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红、梁挥致物美公司《关于保护专利产品-电蚊拍专利权的声明》,称物美公司销售的回归牌灭蚊拍侵犯本案专利权,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回归牌灭蚊拍,并提供该商品的直接供货商、销售合同、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单价(进货价/零售价)、库存量等情况。
  庭审中,本院对公证书所附带的公证物—“回归”牌电蚊拍进行了勘验,该电蚊拍的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商为广东揭西金科电子实业(原海燕厂),地址为广东省揭西县东山邮电局后面,电话为5588864,传真为5585984。电蚊拍的手柄处粘贴了方夏中心的合格证,该合格证上印有方夏中心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条形码。该电蚊拍包括有拍框、与拍框相连的手柄、手柄内的控制电路及安装在手柄上的电路开关,安装在拍框上的电极网共三层,其中上下两层由平行的金属丝构成,中间层由纵横交错的金属丝构成,电极网之间的间距约为3mm。
  另查:付海清系北京天意批发市场4层5首04、06号摊主个体工商户刘亚香的丈夫。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小百货。物美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购销百货、日用杂品。方夏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百货。
  上述事实有经过三方当事人质证的专利技术(申请)技术许可实施协议、补充协议书、工商档案、第149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2004年5月1日《北京晨报》、《关于保护专利产品-电蚊拍专利权的声明》、(2004)京海发证字第3310号公证书、(2004)高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调查笔录及工作记录、买卖合同、购销凭证、退货单、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九星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本案专利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回归牌电蚊拍是否侵犯本案专利权的问题。
  首先,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认为回归牌电蚊拍与本案专利所述的电蚊拍电极不同,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回归牌电蚊拍与本案专利所述的电蚊拍均系三层电极网结构。如果回归牌电蚊拍的三层电极网没有正负电极的区分,即三层电极网都是正电极或负电极,那么蚊子触到任意两层网时其身体就不会形成导电体,自然也就不会被电死,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电学常识。因此,回归牌电蚊拍的三层电极网只有排列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正、负、正”或“负、正、负”,才能起到电死蚊子的作用,也就是说,回归牌电蚊拍的三层电极网应存在正负电极网之分,其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完全一致。
  其次,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认为回归牌电蚊拍的上下层电极网为栅状结构,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下层电极网为网状结构。本院认为,所谓网状结构并非单指网格结构,应当包括平行线构成的平行网。因此,回归牌电蚊拍的上下层电极网为平行网结构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网状结构的保护范围。
  再次,回归牌电蚊拍的其他技术特征,如拍框、手柄、控制电路及电路开关、正负电极之间的间距,均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技术特征一致。
  综上,回归牌电蚊拍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即回归牌电蚊拍侵犯了本案专利权。
  关于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九星公司认为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回归牌电蚊拍系侵权产品仍继续销售,对此本院认为,九星公司在2004年5月1日《北京晨报》上刊登的《关于“九星牌”电蚊拍专利权的声明》,其内容未载明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亦未指明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及特性,社会公众通过浏览该声明无法判断何为侵权产品。
  其次,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均系以销售百货为经营主业的商家,对其销售的商品应审核进货渠道的合法性。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物美公司销售的回归牌电蚊拍系方夏中心提供的货源,方夏中心则是从个体工商户刘亚香处购进的,该个体工商户以零售日用小百货为经营主业,回归牌电蚊拍的外包装上标注了产品的商标、品名、制造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蚊拍上贴有方夏中心印制的合格证,上述事实均证明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销售的回归牌电蚊拍具有合法来源。方夏中心在回归牌电蚊拍上粘贴合格证的行为,仅表明其对该产品的质量予以承诺,在该产品的外包装已标注制造商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将方夏中心视为制造商。方夏中心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同虽然有“订制”的字样,但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内容,该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而非委托加工合同,故九星公司以该合同系委托加工合同为由要求方夏中心承担制造商的民事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物美公司与方夏中心作为回归牌电蚊拍的销售商,因该产品未经专利权人九星公司许可,故其依法应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的侵权责任。鉴于物美公司与方夏中心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九星公司主张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九星公司主张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方夏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回归牌电蚊拍;
  二、驳回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1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北京方夏商贸中心共同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颖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