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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信与卢灿雄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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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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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榕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周宏信,男,汉族,1945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大街81号。
委托代理人林建志,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灿雄,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松城镇万贤街气象弄5号。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信与被告卢灿雄专利侵权一案中,原告周宏信于200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灿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宏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宏信撤回对被告卢灿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5元由原告周宏信负担。

审 判 长 欧晓红
审 判 员 郑 青
代理审判员 张卫民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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