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专利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2 08:03
人浏览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赛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军,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丰开关厂,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虹兴宁巷5号。
负责人包秀青。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专利侵权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保证不实施侵犯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206111.3号)的漏电断路器产品,并对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表示歉意;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对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之前被控侵权的生产、销售行为不再追究;
二、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费用4500元由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支付;
三、浙江新丰开关厂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就专利号为ZL9920611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浙江新丰开关厂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直接支付给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五、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 郑国栋
代理审判员 石圣科


二○○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晓锋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