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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亮才与李咸坤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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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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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亮才,男,1959年7月12日生,汉族,鹰潭市人,住鹰潭市余江县中童镇乘龙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方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咸坤,男,1956年4月13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个体户,住鹰潭市白露港碑东村。
委托代理人谭生铜,男,1943年7月2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51号。
上诉人童亮才因与被上诉人李咸坤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洪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亮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杰,被上诉人李咸坤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生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专利权人李咸坤许可,童亮才继续使用专利产品至今年底(2005年12月31日)。
二、童亮才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向专利权人李咸坤支付使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李咸坤负担。二审诉讼费1000元,由上诉人童亮才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章辉
审 判 员 徐清华
代理审判员 肖玉华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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