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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荣康与淄博恒科电器有限公司、余世红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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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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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39号

原告虞荣康,男,汉族,1955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武进区洛阳镇阳湖村委东渠村。
委托代理人顾伯兴,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男,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淄博恒科电器有限公司,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荣康撤回起诉。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体育场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陈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宁,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余世红,男,汉族,南京华辉照明电器销售中心业主,住南京红太阳装饰城国际品牌广场B座355-35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荣康与被告淄博恒科电器有限公司、余世红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荣康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恒科电器有限公司、余世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荣康撤回对被告淄博恒科电器有限公司、余世红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虞荣康负担。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卢 山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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