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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绿宝实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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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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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南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洪民三初字第3号

原 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昌福州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龙,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徐安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 告:江西省绿宝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前进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福。
被 告:黄烈福。
被 告:何正东。
被 告:王 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绿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黄烈福、被告何正东、王俊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510元减半收取2 255元,财产保全费1 370元,共计3 625元,由原告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彩昌
代理审判员 李 明
代理审判员 胡 朋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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