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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彩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尚华电子有限公司、李永彭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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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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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43号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区狮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锡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黎明,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戎文欣,公司高级法务。
被告深圳市多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永镇白石厦新塘多彩工业园B8栋。
法定代表人夏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闻奇,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伟,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苏州尚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华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五卅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何赞?S,总经理。
被告李永彭,苏州市沧浪区多彩电子经营部业主,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苏医新村一区13幢102室。
原告达方公司与被告多彩公司、尚华公司、李永彭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达方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间涉案纠纷,现原告达方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64元,减半收取31432元,其他诉讼费5100元,合计36532元,由原告达方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燕仓
审 判 员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二○○七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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