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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圣达诉景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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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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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68号

原告黄圣达,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乐江南路2号。
委托代理人阎世强,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高,张家港市高松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景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311A。
法定代表人黄晨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景远,江苏苏州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胜元,南京君陶专利商标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黄圣达与被告景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圣达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25日授予其专利号为02318769.7、名称为滤清器A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景博公司未经其许可曾制造、销售了与其专利一致的产品SBL50A滤清器,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现再次发现被告制造、销售与该专利极为相似的产品SBL50L滤清器。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景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与滤清器A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是相似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景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三、被告景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景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02318769.7滤清器A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景博公司赔偿黄圣达经济损失120000元,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若期满不付,则赔偿额增加至200000元;超过一个月未支付,赔偿额增加至4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021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韩 军


二○○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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