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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慧与汤永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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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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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金慧,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富民街。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厚和,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住江苏省南京市华工东村168幢604室。
  被告汤永林(系个体工商户高邮市雨林绝缘涂料厂业主),住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雨林池,经营地址在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
  委托代理人翟立弘,扬州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慧诉称:原告于2004年4月26日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丙烯酸酯水性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1月26日该专利申请被依法公开,2006年10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410014739.4,并独家许可高邮市城东涂料厂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生产、销售名称为“丙烯酸酯绝缘涂料”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支付发明专利公开后至授权前使用费5万元和原告专利授权后经济损失15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汤永林辩称:被告生产涂料产品的技术来源于公知领域,并经多年实践完善,与原告专利差别较大。原告专利系利用公知技术申报所得,不具有专利性。另外,被告早在2003年就开始形成完备的技术并组建生产企业,2004年4月14日领取营业执照正式生产,早于原告的申请日,因此,即便被告产品的制作方法与原告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汤永林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承诺不得使用原告金慧200410014739。4“丙烯酸酯水性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技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二、被告汤永林补偿原告金慧损失1万元。该款项于调解书签署之日给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55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总计5710元,双方各承担2805元。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殷源源
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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