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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昌友诉熊学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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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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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成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邹昌友,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新都区石板滩镇解放村12社。
  委托代理人梁田,男,成都天元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四川省富顺县城关镇新街子44-2-2-3号。
  被告熊学明,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花镇白佛村八组。
  本院在受理原告邹昌友与被告熊学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后,于2005年3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审判员 刘建敏
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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