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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佑泰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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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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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85号

  原告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湾台北县土城市中山路六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 郭台铭。
  委托代理人 傅绍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 刘延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深圳市佑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同富裕开发区惠明盛工业园第四栋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 夏婉。
  委托代理人 徐非池、涂江丽,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案由 专利权侵权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 原告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开发设计出一种外观美感的电脑面板,于2004年5月21日共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12月29日经授权公告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41540。1,专利名称为“电脑面板”。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的产品型号为ATX-8027、ATX-S8027的机箱的面板,与原告专利非常相似。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共同专利权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诉权,因此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以及流通中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及零组件,销毁制造模具及专用工具;3、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上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8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调查取证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在自愿的条件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出口被控侵权产品,并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销毁相关模具;
  二、被告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万元;
  三、被告承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告及星震宇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佑力泰电脑(深圳)有限公司不再制造、销售、出口被控侵权产品,否则如果法院认定侵权成立,被告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6410元,证据保全费50元,由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罗剑青
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 祝建军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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