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85号
原告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湾台北县土城市中山路六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 郭台铭。
委托代理人 傅绍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 刘延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深圳市佑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同富裕开发区惠明盛工业园第四栋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 夏婉。
委托代理人 徐非池、涂江丽,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案由 专利权侵权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 原告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开发设计出一种外观美感的电脑面板,于2004年5月21日共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12月29日经授权公告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41540。1,专利名称为“电脑面板”。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的产品型号为ATX-8027、ATX-S8027的机箱的面板,与原告专利非常相似。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共同专利权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诉权,因此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以及流通中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及零组件,销毁制造模具及专用工具;3、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上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8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调查取证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在自愿的条件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出口被控侵权产品,并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销毁相关模具;
二、被告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万元;
三、被告承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告及星震宇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佑力泰电脑(深圳)有限公司不再制造、销售、出口被控侵权产品,否则如果法院认定侵权成立,被告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6410元,证据保全费50元,由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罗剑青
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 祝建军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乐乐